一、学籍处理管理规定摘录
第八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提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原所属单位、街道或乡镇证明(因病请假应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一)因病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三)经学校批准创业的;
(四)自费留学的。 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当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限期为一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单独招生的本科新生技能复试是否合格。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的,须按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自学校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逾期两周不办理离校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周内,持相关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向所属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一年相应专业学习。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还需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查或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后方可参加相应教学活动,未注册的不得参加任何教学活动,强行参加的,成绩无效。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向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修业年限
第十八条本科学生基本修业年限四年(单独招生入学的本科学生基本修业年限五年),高职升本学生基本修业年限二年,高职学生基本修业年限三年。学生一般应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如果需要延长学习年限,需经学生所在学院及学校批准,最多可延长两年。
第十九条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学习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二十条基本修业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业,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也可申请结业或肄业。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未修满规定学业的,不得继续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根据所获学分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六节学业预警、退学
第四十条学校实行学业预警制度,包括院级学业预警和校级学业预警。
第四十一条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达20学分及以上且低于 30 学分的,给予院级学业预警;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达 30 学分及以上且低于 50 学分的,给予校级学业预警。
第四十二条每学期开学后,第六周内由学院公布院级学业预警名单,教务处公布校级学业预警名单。
第四十三条学校实行自愿编入下一级学习制度(简称下编级制度),每位学生下编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凡在校级预警名单中的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通过书面申请,自愿申请下编级。
(一)下编级的学生,按编入年级缴纳相关费用;
(二)下编级时,若下一年该专业未招生,按照有关规定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三)下编级学生学习下一年级相应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其已修过且成绩合格的课程,若出现课程相似但课程名称、学分、学时等不同时,经学分转换认定后可以免修。
(四)下编级学生在下编级一年内应首先跟班修读培养方案中的不及格课程、未修课程及插班修读不及格课程,原则上每学期所修课程不得超过 25 学分。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累计不合格课程学分达 50 学分及以上或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当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 60 学时及以上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对学生做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交证明或者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对退学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退学处理具体流程及退学决定书送达参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流程执行。
第四十六条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 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七条退学学生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应当在两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无故逾期不办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学籍;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对学满一年及以上的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三)凡退学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复学;
(四)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规定摘录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它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成绩合格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学分,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但成绩如实记载。课程考核成绩及相应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依规定参加重修或补考,成绩合格后可以取得学分。
第二十二条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分理论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理论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核成绩均按百分制记载。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军事理论与训练、课程设计、职业技能训练、实习、社会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课程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
(一)考核方式为考试的理论课程应以试卷考试成绩为主,以课程教学过程中的测验、作业、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课堂讨论、考勤等项为平时成绩。平时成绩一般不高于 30%,试卷考试成绩(包括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一般不低于 70%。
(二)考核方式为考查的理论课程一般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组成。平时成绩考核是根据学生平时出勤、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期末成绩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课程小论文或综述报告(调查报告)、综合性大型作业(设计)、实验操作或上机操作考试等形式评定。教师可根据课程目标和要求确定适当的考核项目成绩比例。
(三)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不合格必须重修。因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参加者,经校医务室诊断证明,由所在学院、体育部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参加任课教师安排的适合其身体状况的体育保健活动,成绩合格者视为该课程合格。
(四)实践教学环节根据课程情况可采用评阅、答辩等多样的考核方式。
第二十三条重修或补考的课程,成绩如实记载。
第二十四条任何课程,学生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无故缺勤4 次(旷课 8 学时),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三分之一的,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同时不准参加该课程的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必须重修。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学生对某门课程经自学并掌握,可申请参加该课程的免修考试,具体见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平均学分绩点是评价学生学习的质量标准,达到学校要求才可以授予学士学位。平均学分绩点α的计算方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