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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培养政策解读——天津商业大学
2017-07-14 16:00  

一、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规定摘录

第五条 学生毕业应取得所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

第六条 学分的计算

(一)理论课的学分按学时数折合计算,一般16学时折合为1学分;

(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如军事技能训练、实验、上机、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以周数计算,每周计1学分;

(三)由学校组织的各类社会实践,如学生假期社会调查、科技咨询以及其他的志愿服务、社会公益劳动等活动,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成绩及格方可获得相关课程的学分。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成绩按“0”分或如实记载。学生所学课程考核不及格,如要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应当参加补考或重修。

第二十一条 考核包括平时随堂测验、期中考试、期末考试以及其他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方式可以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二条 必修课和选修课考试成绩一般实行百分制,实践教学环节、课外作业等如需要也可按优(A)、良(B)、中(C)、及格(D)、不及格(E),实行五级分制。个别课程如需要实行五级分制,需经学院(教学部)审核,并在开课前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二十三条 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一般情况下,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根据课程的特点,以上比例可做调整,如调整则需由课程所在的学院(教学部)审定,并在开课前报教务处备案。课程平时成绩包括教学过程中的测验、作业、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课堂讨论等项成绩。成绩计算方法由任课教师在首次授课时,正式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查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课堂讨论等情况及平时测验的成绩综合评定。

第二十五条 考试以闭卷笔试为主,也可采取其它方式。如用其他方式,则需由课程所在学院(教学部)审定,并在开课前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应将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在首次授课时,正式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六条 在一学期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参加该课程考试:

(一)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

(二)实验总次数中有四分之一(含四分之一)缺做或实验报告有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不合格者;

(三)课程作业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未交者。

第二十七条 跨学期开设的课程,按学期评定考核成绩。

第二十八条 凡两位以上(含两位)教师担任同一课程者,要采用流水阅卷办法,教师要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每学期各学院(教学部)要组织教研室主任检查试卷的评阅情况。

第二十九条 课程重修

(一)凡考试不及格的必修课程,经补考后仍未及格,必须重修;

(二)选修课不及格可以改选;

(三)在学期间重修次数不限,不计门次,重修课程成绩按实记载。

第三十条 考试期间不准请假,若因急病或突发意外事故不能参加考试者,须在考试前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旷考以“0”分计。

第三十一条 严格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根据《天津商业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给予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商业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商业大学学分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学籍处理管理规定摘录

第一条 休学、保留学籍

学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可休学。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休养六周以上或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含六周或三分之一);

2.在一学期内,请假超过六周或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含六周或三分之一);

3.应征入伍的;

4.自费留学的;

5.休学创业的;

6.女生在学期间妊娠者或生育者;

7.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二)学生休学按以下程序办理休学手续:

1.休学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天津商业大学学生有关事项用表》(一式五份),经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并通知有关部门。学生因伤、病休学的需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由学校卫生院在《天津商业大学学生有关事项用表》填写审核意见。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除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交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2.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因病可休学两年,累计不超过两年。因创业可休学三年,累计不超过三年。学期中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3.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在校修业年限(服兵役除外)。

4.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5.休学期间,停发在校生应享有的各种补助费。

6.休学学生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7.休学学生的户籍不变更。

(三)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不保留其宿舍床位,不得参加课堂教学与考试活动。

2.学生休学期间发生意外事件,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

3.学生应征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4.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5.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条 复学

学生复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相应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的复学申请或连续休学申请,填写《天津商业大学学生有关事项用表》,经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学期中间不办理复学手续。其中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复学后,一般随原专业下一级就读,复学后按复学就读年级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缴纳费用,参加所就读年级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三)休学期满,学期开学注册期间,需本人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两周(含)以上不办理者按自动退学处理;自费出国复学后再次申请自费出国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

(四)凡不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条 自愿申请随下一年级学习

(一)经学校批准,学生因学习困难可以自愿申请随下一年级学习,在学期间有两次申请机会。

(二)在第一学年、第二学年、第三学年的第二学期期未考试前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二)学生退学的两种形式:

1.学生要求退学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家长签署的同意书),并填写《天津商业大学学生有关事项用表》(一式五份),经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并通知有关部门;在教务处领取《天津商业大学学生离校通知单》,按照通知单的要求盖好所有部门的公章后,回教务处开具退学证明。

2.对学生做退学处理

由学生所在学院写出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或情况说明等材料,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讨论决定。对做出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直接送交本人或邮寄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公告栏或校园网公告,则视为已送达,同时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三)学生退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自学校批准退学之日起,30天之内办理退学手续。

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3.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4.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代其办理离校手续。因学生本人原因未及时办理离校手续,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

5.凡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四)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天津商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自批准退学之日起学分保留十年有效。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七条 附则

(一)本规定由天津商业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商业大学本科生学籍变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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