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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培养政策解读——天津科技大学
2017-06-30 11:51  

一、学士学位学位授予相关规定摘录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对同时符合下列要求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生在校期间,在政治上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人民服务。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理论课程和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习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7(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参与计算)。

(四)虽受过纪律处分但已解除。

第六条学院对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进行逐个审查,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需填写“拟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名单”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复核通过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在作出不授予学位决定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采取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听取其申辩。

第八条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或结业生,在其毕业或结业后两年内,回校参加课程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后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提出学位申请,经院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因处分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其毕业后两年内,因处分解除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提出学位申请,经院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获得学位时间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日期填写。

第二十九条各级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之日起证书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天津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3 年 7 月修订稿)》同时废止。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规定摘录

第二条课程考核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考核方式由开课单位确定,报教务处备案,并在开课时由任课教师告知学生。

第三条各类课程的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60 分为及格),其中各种实践环节、通识教育选修课、个性化选修课成绩也可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考试课的成绩由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具体权重由开课单位或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特点确定。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前,根据学生听课、实验、作业、平时测验、考勤等情况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并向学生公布。

成绩为百分制和五级制两种,对应关系见下表:

第四条学生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生理有障碍或因伤病无法参加体育课教学者,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并填写相应表格。凡免修体育课程的,均在成绩单上如实记载。

第五条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平均学分绩点按下式计算:

说明:

1. 对于补考课程,成绩及格时学分绩点计为 1.0,不及格时学分绩点记为 0;

2. 免修课程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3. 缓考学生参加考试时间由学院和教务处根据教学安排确定,学分绩点按正常考试计算;

4.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5. 各种竞赛、项目等折算的学分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第六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学生上课出勤情况由任课教师或学院采取一定形式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补考,可申请参加重修。

(一)抽查五次无故缺席的;

(二)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的;

(三)累计未提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的量超过总量的五分之一的;

(四)课程内实验部分考核不合格的。

第九条学生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缓考申请,并附缓考原因证明,经学院审核通过报教务处备案,事后补办手续无效(急病除外)。凡未经教务处备案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计。

第十条课程考试结束后,学生可通过学校教务处网页查询成绩。课程考核不及格(实验、实践、体育课除外),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可根据自身选课情况申请参加重修。课程旷考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计为零分,不得参加补考,可申请参加重修。

第十一条选修课补考不及格而导致无法修够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学分,可申请重修或另选同组(模块)课程。学生已选定的课程若中途弃修,再次选修时按重修办理;未经选课的,不能参加考核及取得学分。

第十二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计为零分,并不得参加补考,可申请参加重修。

第十四条学生学业成绩由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两级管理,在档案中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的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免修等方式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 级学生开始施行,未尽事宜由天津科技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三、学籍处理管理规定摘录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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