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业大学
关于五年制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暂行)
津职大教 [2001]6 号
五年制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原则上按《天津职业大学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在此基础上,根据五年制的特点和教育教学规律,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五年制学生在第 1 — 4 学期,不允许课程重修,学生不及格课程的补考,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
1. 一学期内四门考试课程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五门 ( 含考试课和考查课 ) 及其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取消其补考资格,直接退学。达到退学条件者,可由本人向系部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允许降级试读,试读期间如全部课程均及格,可跟班继续学习,若试读期间有一门(含一门)以上不及格,可再次随下一年级试读。
2. 一学期内有三门考试课程或四门课程(含考试课、考查课)及其以下不及格者,允许补考。
3. 经补考后,仍有三门(含考试课和考查课)不及格者,予以留、降级;两门及以下(含考试课和考查课)不及格者,可按留、降级处理或根据学生本人申请,经批准后允许跟班试读。跟班试读除按规定交纳学费外,还需交纳试读学费。试读期间出现不及格课程,按留、降级处理。
4. 第 4 学期结束后,对仍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再给予一次最终补考机会。经最终补考后仍有两门不及格者,予以留级。对仍有一门不及格者,可随班进入三年级学习。对该门不及格课程可随下一年度参加补考。
5.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五年制第一、二学年。
6.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7. 本补充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天津职业大学教务处
200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