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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8-12-15 10:38  

天津职业大学

关于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

1.全校的考试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各院(系、部)的考试工作在院长(系、部主任)的领导下进行。分管教学的院长(系、部主任)和院(系、部)教学秘书负责考试的组织和实施。

2.全校的考试进程由教务处根据学期教学行政历和教学任务书进行统筹,于考前两周确定。全校公共基础课的考试时间由教务处负责安排,跨系课程考试时间由教务处协调,学生所在院系安排,其它课程的考试时间由学生所在院系在学校规定的考试周内自行安排。各院系负责本部门学生考试的考场、监考教师落实工作,经院系主任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考试安排上报教务处。

3.每学期期末考试前学校召开教学工作专题会议,就考试工作进行部署,各系部院要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学校考试安排,做好严肃考风考纪工作和本单位考试的组织工作,切实抓好考试工作,对考试期间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及时报告。

二.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严肃考风考纪

各院系党政负责人、教学秘书、辅导员、班主任要统一认识,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考风学风重要性及树立正确价值观的教育。要组织学生学习《学生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考场规则》等规定,就考试作弊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通过召开主题班会等形式,要求学生表明对作弊现象的认识,自觉树立良好学风,提高勤奋学习的自觉性,自觉遵守考场纪律。

三.切实做好考试的命题与阅卷工作

1.命题原则:题目限于教学大纲所规定范围,既要注意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又要注意考核综合分析、综合理解和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要注意难易搭配,题量适当。

2.同一科目,相同学时,同等进度班级的考试应统一命题。各院(系、部)应积极进行考教分离的改革,并逐步扩大试点面。

3.考试要组织集中阅卷。凡一门课由两位以上教师担任的必须进行统一阅卷、统一核分、流水作业。阅卷时应按事先规定的标准答案严格评定。

四.严格考试成绩管理

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成绩报告单应由任课教师负责登记、签章,并经教研室主任、院(系、部)审核。

五.加强监考工作,严格考试纪律

1.学生必须按照考试时间,于考前十分钟持学生证进入考场。考生座位由各院(系、部)随机安排,在开始考试前由监考教师宣布。迟到三十分钟者不得入场,以旷考论。考试须在开始四十分钟后才能交卷退场。

2.监考人员必须预先熟悉监考人员职责,在考前半小时领取试卷并清点试卷数目是否与考场人数相符,考前十分钟进入考场,督促考生按指定位置就坐,重申考场纪律,责成考生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集中放在讲台上。

3.监考人员要严于职守,试卷发放后,要提醒考生首先核对试卷页数,有缺页情况立即提出,予以更换。

4.监考期间,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查核身份,加强巡视;发现违纪行为,及时批评、制止;对有作弊行为的考生,立即没收试卷,终止其考试,将作弊学生交院系考试巡视人员处理。

5.监考期间,监考人员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能做与监考无关的事(看书、聊天等);不得回答考生除试卷文字以外的有关考试内容的问题,两名监考人员应在考场前后加强巡视,不能长时间坐着监考。

6.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必须收齐试卷,清点无误后,才能允许考生离开考场。填写考场记录后,当场签字,及时上交。

六.做好考试总结工作

考试结束后,各院(系、部)要对考试工作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材料按规定时间报教务处。

 

 

天津职业大学教务处

199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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