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公告机构设置教学管理课程思政技能竞赛课程建设教材管理学生服务下载应用系统校务公开党建廉政
当前位置: 首页>>机构设置>>规则制度>>正文
天津职业大学多媒体教室管理规范(试行)
2008-12-15 16:44  
天津职业大学多媒体教室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多媒体教学秩序,加强对多媒体教室的管理,合理使用多媒体教室,提高多媒体教室的利用率,更好地为教学服务,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二条 凡属教学计划内的课堂教学、专题讲座、学术报告等,由教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根据学生人数和班级课表统一安排 多媒体教室
第三条 各单位举办的教学计划外专题讲座、学术报告等需使用多媒体教室的,由举办单位提前向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提出申请,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前提下,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进行统一安排。
第四条 多媒体教室一般不接待与教学无关的活动,如各种会议、社团活动、娱乐、庆典等,确需举行的由举办单位提出申请,经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同意后方可安排。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申请
1. 教学需安排多媒体教室时,任课教师可于前一学期结束前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具体申请时间以教学任务下达时间为准,填写《天津职业大学多媒体教学申请表》一式3份, 经所在教学单位初审,提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和教务处审批。审批后的3份申请表一份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一份交教务处安排教室,一份留本单位存档。
2. 需临时性使用多媒体教室的任课教师,也应填写《天津职业大学多媒体教学申请表》,经本单位、教务处审批后,提前2天送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统一协调安排多媒体教室。
3. 各种学术交流、短期培训、会议等活动需要使用多媒体教室的单位,应提前2天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取得联系,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根据多媒体教室占用情况酌情安排。
第六条 课件要求与设备培训
1. 拟在学校教学中应用的多媒体课件,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教学单位、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认定后方可使用,未经认定的多媒体课件不安排使用多媒体教室。         
2. 多媒体教学课件的认定包括:课件内容结构、课件容量、课件呈现教学内容的表现形式、课件制作软件类型、多媒体教学运用技能等内容。
3. 首次使用多媒体教学设备的教师应参加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的多媒体教学技能及设备使用培训,待掌握多媒体教学设备操作方法后方可使用。未经培训不得使用设备,违反规定造成多媒体设备损坏,教师应负全部责任并根据学校相关文件接受处罚。
第七条 审批
多媒体教室使用,须经过教学单位初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审查、教务处审批的环节。
1. 教学单位对教学课件是否适宜整门课程在多媒体教室教学做出判断,给予多媒体教室使用的初审意见,课件覆盖课程比率低于60%的不能长期占用多媒体教室,只能申请临时使用。
2.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对拟在多媒体教室任课课件及其运行环境(包括教学平台、软件类型等)进行审查。
3. 教务处根据课程性质、教学单位初审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的审查意见,做出是否批准使用多媒体教室的决定。
4. 在使用多媒体教室期间或中期检查时,发现与申报不符或设备利用率偏低的课程,调离多媒体教室,并给予临时使用安排。
 
第四章    教室使用要求
第八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务处统一安排的课表,提前进入教室,组织学生有序地进入教室就座,按时上、下课,不得拖堂,妥善使用多媒体教室的设备与设施。
第九条 在多媒体教室上课的教师负责管理、规范上课的学生,敦促学生严格遵守多媒体教室使用规定,服从多媒体教室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 教师因故临时调整多媒体教室或授课时间,应该根据教学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提前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取得联系,以便妥善安排教室,提高教室的利用率。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下课后,需认真填写《多媒体教室使用记录卡》,注明设备使用情况 。人为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将追究任课教师相关责任
 
第五章   教室设备操作规范
第十二条 使用多媒体教室的教师应正确使用设备,爱护设备,教学过程中若遇自己不能解决的设备问题时,应及时与多媒体教室管理人员联系解决。严禁私自挪用或随意调整教室内的设备,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授课教师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未经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技术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在多媒体教室的计算机上安装和删除程序、设置密码、隐含设备等。根据教学要求需要在计算机上安装软件或课件的教师须提前向多媒体教室管理人员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多媒体教室管理人员协助进行安装,应用软件不能安装在系统驱动器下。
第十四条 多媒体教室使用完毕,务必检查计算机、投影机、视频展示台等设备的电源是否关闭,鼠标、键盘等应放回原处。投影仪的启闭只允许通过中央控制器操作控制,绝对不允许直接关闭总电源。课后须及时关闭控制柜门。打开和关闭投影机电源开关的时间间隔至少要5分钟。
第十五条 教师离开多媒体教室前应关好灯、门、窗。
第十六条 总电源由管理人员管理,教师勿擅自关闭总电源。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关闭窗口